早在一九九四年,我國政府便向德國的國際法專家討教台灣問題的國際合法性,當時國際法學家海茲便針對自治權(right to self-governance)和自決權(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的差異給台北建言。海茲舉東西德為例,說明自治權是一國境內某一民族為了實踐民主制度,有權宣布脫離其同文同種的同胞,台北應爭取的便是這種自治權,而非如一些蘇聯前共和國的自決權,「在國際法保障下,有權自異族統治脫離而獨立」。
多年來,我方外交和大陸政策都不明朗,逐漸喪失與中共談判的籌碼。台灣目前國際地位公認是中華台北及台澎金馬關稅領域兩個名稱,但國際代表權仍不完備,只能算「事實存在的政權」 (an established de facto regime),有遵守國際法人權及行為準則的義務,但不具向國際法庭投訴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