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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夢熊:「過半數提名」於法無據不可接受
19:34 16/8/2014


【明報專訊】距離人大常委會作出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決定只剩十來天,本港政制爭論卻依然各走極端,「大纜扯唔埋」,社會撕裂加劇,「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正面臨前所未有的嚴峻考驗。

今年以來,筆者在多個政制論壇一再強調,泛民主派激進勢力所提的「公民提名」主張,從良好願望來看,是企圖體現《基本法》第45條「有廣泛代表性」的理想化探索;但從法治原則而言,作為授權法律的基本法及2007年12月人大常委會決定,均只有「提名委員會」規定,而無「公民提名」條款。故此,「公民提名」於法無據。即使泛民激進勢力發動違法的「佔領中環」,也絕不可能令中央和特區政府及建制派屈服、就範。

問題是,現在香港政制爭論卻是一種傾向掩蓋另一種傾向:如果說「公民提名」主張是泛民激進勢力從右的方面偏離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話,那麼,部分建制派政黨、人士大力鼓吹的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得到提名委員會「過半數提名」的說法,則是從左的方面偏離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決定。「過半數提名」與「公民提名」一左一右,都是於法無據的兩個極端!道理很簡單:

第一,基本法根本找不到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得到提名委員會成員「過半數提名」的規定;

第二,2007年12月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提出:「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而基本法附件一「現行規定」第4條則是規定「不少於」八分之一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並明確規定:「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很明顯,所謂特首候選人必須得到提名委員會「過半數提名」的主張,完全背離基本法附件—的「現行規定」,當然也不符合2007年12月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有違「循序漸進」、「現行規定」

第三,「循序漸進」是基本法規定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依據的原則之一。回歸以來,4屆行政長官候選人的產生都是以「八分之一提名」為準則,無論建制派還是泛民主派都認同「八分之一提名」的民主程序並尊重這樣的「遊戲規則」。按照人大常委會決定,大家所理解的特首普選,即是除了將選舉委員會投票改為由全體選民一人一票普選之外,原有的行政長官候選人「八分之一提名」的民主程序作為「現行規定」內容之一,自然應在「參照」之列。所謂「過半數提名」,不僅有違「循序漸進」原則和基本法附件一「現行規定」,而且是對回歸以來4屆行政長官候選人產生的民主程序的粗暴否定,有「搬龍門」之嫌,可以斷定不得人心!

毫無疑問,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必須以基本法框架和2007年12月人大常委會決定為社會共識基礎。行政長官候選人是於法有據、尊重歷史的經提名委員會「八分之一提名」產生,抑或於法無據、否定歷史的另搞一套「公民提名」、「過半數提名」產生,成為行政長官普選能否順利實現的成敗關鍵。對掌握立法會39%關鍵少數的泛民而言,要反對右的極端;而對擁有政改最終決定權的中央和特區政府及控制立法會61%簡單多數的建制派來說,則主要是防止左!唯有如此,2017年特首普選才不致一拍兩散!

相信、依靠、放手發動群眾

今年3月,筆者曾在《明報》刊文,提出一個中間理性的方案,大致上是堅持提名委員會是唯一法定的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機構;爭取擴大四大界別的選民基礎;保留八分之一提名的「現行規定」;然後交由選民普選特首;最後由中央任命。這個方案,於法有據,有史為憑,應該成為各方接受的最大公約數。

當然,中央擔心「八分之一提名門檻」會讓泛民候選人「出閘」。其實,既然是普選,70年前中共中央機關報《新華日報》社論〈論選舉權〉已反對過對被選舉權的限制;2007年、2012年泛民特首參選人梁家傑、何俊仁循「八分之一提名」民主程序成功「出閘」,香港既未天塌也不曾陸沉。而且2012年3月25日選委會投票前兩日,泛民人士搞的特首選舉「全民電子投票」,儘管建制派加以抵制,「公投」結果泛民候選人何俊仁依然是最低票出局,與他在整個特首競選過程中歷次民調支持度不超過10%走勢完全一致。說明香港選民是很聰明、很理智的,大多數都是愛國愛港的,根本不會選出與中央對抗的人選。因此,中央應該「相信群眾,依靠群眾,放手發動群眾」,以足夠自信容許香港依法普選特首,為台海兩岸和平統一後的「一國兩制」模式做個良好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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