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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V.s中央」(1)

關於「地方V.s中央」,老簫那晚說得有點不清不楚。這方面有三個層次:
●單一制國家(中央集權)和複合制國家(聯邦制)的分別。
●一般的「地方V.s中央」。
●中港的「地方V.s中央」的特殊性。

◎單一制和聯邦制是國家體制,屬地方分權方面的課題。

◎「地方V.s中央」指:
★地方和中央的從屬關係;
★地方和中央對抗的情况;
★地方和中央的從屬關係中,立法和選舉方式;
★地方和中央對抗的情况中,利用立法和選舉方式作鬥爭工具;

◎中港的「地方V.s中央」的特殊性,指:
★假定中港是「地方和中央對抗的情况中」;
★一國兩制的中港,是單一制+複合制(甚至是邦聯制)。
★香港尚是異地,有反心無反力。中港互相高度不信任。
★中央(共)用拖延普選+間選特首制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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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V.s中央」(2)

◎是的,無論是單一制或是聯邦制國家,都有地方和中央的從屬關係,毋庸多說。而無論是單一制或聯邦制國家,V.s方面的關鍵不在於分配「剩餘權力」的說法,也不是籠統地說以「自己立法」和「與中央協商立法」作為一種分野。

★無論是單一制或聯邦制國家,「從屬關係」是用「主權」和「治權」量度。無論是單一制或聯邦制國家,「地方主權」都屬中央/聯邦政府。

★聯邦制國家,是「高度地方自治」。單一制國家,是中央管治,中央委任,授權地方管治。聯邦制國家,地方高度自治到可以自己立法、普選、自己罷免等等,但不是獨立王國,得看立什麽法。應有「主權、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四方面的考慮。我在回應譚志强那一貼做過一個中美對照表,說得很清楚。

中央法律及中央公權力也及於聯邦制地方的。大家去查一查,美國聯邦法和美國聯邦司法官有時把各州吃得死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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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V.s中央」(3)

★有些單一制國家也有「高度地方自治」,如台灣,地方首長都是地方自己選出來的。關鍵是,台灣中央法律和中央公權力及於地方,司法官是中央系統的。美國州則有自己檢察官,但聯邦司法部&大法官專門壓迫各州執行中央法律。香港只有人大釋法,相等於美國参眾兩院修法,而內涵是大法官釋法,但中國最高法院管不到香港,故用人大。

◎中共祭起人大釋法,是「非公義」,但不是違法------中央集權的中共怎會讓香港地方脫離中央法律?老簫說的「撕毀」普選,可另章討論。

◎第三個層面,立法和地方選舉方式。是從屬關係也是對抗內容。由於香港的一國兩制很特殊,立法和選舉方式已流於政治鬥爭,不能用「彿州也是地方,也有普選,香港為什麼沒有」這種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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