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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了維護邊境的穩定和中央的統治,
中國封建王朝對西南民族地區先後採用
了羈糜政策、土司制度、流官制度三種統治模式。羈糜政策是一種鬆散的統治,
土司制度的建立使得中央統治者實現了從鬆散統治到間接統治的轉變。
隨後,


“改土歸流”
在西南民族地區建立的流官制度,
封建王朝最終實現了對西南民
族地區直接全面的統治。
  
  
  
   
中華文明的形成是中原地區和周邊民族地區相互融合的過程,
隨著中原政權
的擴張,
更確切的說,
是隨著中央政權的擴張,
如何對新加入地區尤其是新加入
民族地區實行有效地控制,
一直以來是中央政權必須要面對的首要問題。
西南民
族地區是中央政權較晚納入的地區,
直到近代的明清時期,
中央政權才對西南民
族地區實行了有效地統治。
  
   
   
一、從“羈糜政策”的鬆散統治到“土司制度”的間接統治

  

我國西南各省,自古以來就是多民族雜居的地區。由於與內地發展不平衡,
其經濟、文化長期處於落後狀態,被歷代統治者視為“化外”
。由於地理條件、
經濟狀況、
生活習慣諸因素所限,
漢以後的統治者對這些地區的態度是
“且以其
故俗治,毋賦稅”
。可見還不能同內地一樣來管理這些地方。對此,封建統治者
採取的是一種羈糜政策,
在少數民族地區設立特殊的行政單位,
保持或基本保持
少數民族原有的社會組織形式和管理機構,
承認其酋長、
首領在本民族和本地區
中的政治統治地位,
任用少數民族地方首領為地方官吏,
除在政治上隸屬於中央
王朝、經濟上有朝貢的義務外,其餘一切事務均由少數民族首領自己管理。
  
  

羈縻制度是一種鬆散的統治制度。西南的廣大地區儘管已納入封建政權的
版圖之內,但實際上封建政府對那裏的管理極其有限。以雲南為例,直到唐宋,
附屬于中原王朝的南詔、
大理政權,
仍處於相對獨立的狀態。
至宋朝時,
各羈縻
州與宋王朝實際存在著一種若即若離的關係。到宋王朝衰微、統治力量削弱時,
各羈縻地區酋長開始不服從宋王朝的控制,趁宋朝衰弱而紛紛崛起,各據一方。
為了加強封建政府對邊遠地區的進一步統治,
土司制度開始逐漸取代部落酋長制
名人堂:眾名人帶你感受他們的驅動人生馬雲任志強李嘉誠柳傳志史玉柱度。
土司制度形成于元,
元王朝為籠絡割據一方的豪強,
遂廣置土司,
進行綏撫。
明統治者出於對鞏固邊疆地區的要求,
設立指揮使司,
以管轄控制諸土司,
同時
又實行大土司管轄小土司,
形成層層控制管轄的隸屬關係,
又在元代制度基礎上
制定了一整套土司貢賦、徵調、駐防、承襲的制度,使土司制度得以完備。

   
土司制度的出現,是在原部落酋長制度上的一個發展,
“今之土司,即昔之
酋長”
。它是封建統治者對西南各民族採取的一種特殊的統治方式,是西南各民
族從“化外”到內屬的一個重要過渡階段。從形式上看,是“修其教不易其俗,
齊其政不易其宜”
。從階級實質上看,則是封建統治者在政治上利用少數民族的
貴族進行統治,在經濟上“讓舊生產方式維持下去,自己滿足于徵收貢賦”

  
           
   
二、土司制度逐漸呈現的弊端
  
作為一種新興的政治統治制度,
土司制度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無疑是一種進
步,
因其適應了當時南方各民族的社會經濟基礎和生產關係,
對南方各民族社會
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土司制度開創的初期,有力地促進了西南民族地區的安定。
南方各民族首領被封為土司土官後,
在一段時期中與中央王朝保持了相對和平友
好的關係,
地方上也出現了相對安定的局面。
另外,
土司制度的建立實現了中央
王朝對南方民族地區的間接統治,
加強了對邊疆地區的控制,
並將南方大量的土
司土官置於各地行省的管轄之下,
土司土官成為朝遷的命官,
土司土官也成了中
央王朝官員系統中的一部分。
  
然而土司制度實質上是元、
明、
清中央王朝對南方民族採取的一種過渡性統
治措施,
就其本身來說不如內地的政治制度先進,
有著許多不可避免的弊端,

而對南方各民族產生了很多消極的影響,
特別是隨著歷史的向前發展,
消極影響
就更加明顯。
  
元、
明、
清中央王朝在建立土司制度的時候,
就將
“以夷制夷”

“分而治之”
的企圖貫徹其中,
這種
“以夷制夷”

“以夷攻夷”
之策在土司之間造成嚴重的對
抗和隔閡,彼此征戰、仇殺,破壞了土司地區的安定,特別是土司制度的後期,
土司之間爭戰不息,
給各民族人民帶來了嚴重的災難。
更加令統治著不能容忍的
是,土司的存在已逐漸成為統一多民族國家進一步發展和鞏固的障礙。自
16

紀以來,
各地土司的割據、
抗拒朝命,
使中央王朝越來越難以制禦,
這就直接影
響到中央封建王朝在南方各少數民族地區統治的深入和穩定,
更成為統一多民族
國家行政區劃統一、
完整的障礙。
最初的土司統治制度是在封建中央王朝無力進
行直接統治的少數民族地區採取的一種特殊的地方政權形式,
其本身就具有較多
的地方割據性質,
隨著土司制度的發展這種割據性越發突出了。
土司們
“各長其
長,各世其世”

“彼之官其官也,彼之民其民也”
。世代領有其土其民其軍,擁
有政治、
經濟、
軍事大權,
設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統治機構。
土司為亂之事更是史
不絕書,
然而由於這些土司的違法行為有世襲的特權,
又無革職削地之罰,
更使
這些上司有恃無恐為所欲為,是為封建朝廷所不容。
  
土司的這種封閉性、
割據性不僅成為統一多民族國家實行統一行政區劃的極
大障礙,
而且還嚴重地阻礙了各族經濟文化的交流和發展,
很不利於國家的統一
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可見廢除割據一地的土司統治已勢在必行。
  
        

三、改土歸流:從間接統治到全面的直接統治
  
為了解決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據的積弊,
明清兩朝的君主,
已經開始醞釀解決
這個問題。
改土歸流一般採取兩種辦法:
“一是從上而下,先改土府,
後改土州。
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時機進行,
如有的土官絕嗣,
後繼無人,
或宗族爭襲,
就派流
官接任
.
土官之間互相仇殺,
被平定後,
即派流官接任
.
有的土官犯罪,
或反王朝
被鎮壓後,以罪革職,改由流官充任”

  
實際上,設置土司絕不是封建統治者的最終目的
,
封建統治者建立土司制度
的本意,是企圖通過“以夷治夷”
,達到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間接的統治。從土
司制度看,
它的發展已被歷史證明不適應多民族團家的統一和鞏固,
同時也被封
建政權所不能繼續容納,
改流已成為客觀需要。
而改土歸流則意在取代土司,

一步實現對西南地區的直接統治。
  
在政治上,
清統治者要削除地方割據勢力,
穩定地方,
鞏固專制主義的中央
集權。
鄂爾泰建議改流,
首先考慮的就是這一點。
胤禛主張改流也是為了這一目
的,在他看來,
“普天率土之眾,莫不知大一統之在我朝,悉子悉臣,罔敢越志
者也”
,所以對僻處邊隅的不法土司要悉令改土歸流,冀圖“經此一番懲創,必
有數十年之安靜”

   
   
在軍事上,
清統治者要爭取戰略要地,
進而控制西南邊區,
鞏固國防。
由於
西南各省山重水複,
形勢險要,
而其中的戰略要地又多為土司所踞,
所以為了軍
事上的需要,
清政府—定要取土司而代之。
以貴州而言,其居西南各省之中,

勢極為重要,正因為如此,鄂爾泰奏清改流,首攻貴州,而且用兵多,時間長。

   
在經濟上,
清統治者要從西南各省獲得更多的利益。
儘管封建政府對土司
“額
以賦役”

但往往是土司取于土民者甚多,
而交於政府者甚微
,
再加上土地多為土
司所踞,
結果清政府不但不能從此獲利,
反而要進行協濟,
每年
“需撥協餉數十
萬兩”

為了獲得直接的經濟利益,
清政府當然要改變這一狀況。
鄂爾泰曾談到,
改土歸流對於“邊地糧餉亦不無小補”
,胤禛大加讚賞,批言:
“豈雲小補”
,

見清統治者對西南地區的經濟要求也是很強烈的。
  
   
在思想文化上,
清統治者要以漢族的傳統觀念影響西南各民族,
達到
“以漢
化夷”
。這是清政府為了便於更好地控制西南各民族而迫切需求的。因此,要通
過改土歸流,
辦學校,
設義學,
企圖使西南地區各族人民知所謂
“君臣上下之禮”

“明於順逆之義”
,
使其“各遵王化”

  
   
總而言之,
通過改土歸流,
中央政權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同內地一樣建立類
似郡縣制的管理模式,
實現了對西南少數民族地區政治、
軍事、
經濟、
文化的全
面的直接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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