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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財經新聞 | 2013-07-27
A16| 時事評論| By 鄭赤琰
候選人篩選的疑慮是杯弓蛇影


有關選舉篩選的議題

近期在香港鬧得沸沸揚

揚。泛民政黨在強力爭取「真普選」的同時,特別

點出《基本法》第四十五

條有關行政長官的產生辦

法裏頭的一句「……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認為文中的「提名委員會」存在著對候選人「篩選」的作用,為了先發制人,泛民派出各黨代表組成「真普選聯盟」(簡稱「真普聯」)研究對策,他們認為要排除「提名委員會」對候選人「排除異己」的篩選動作,關鍵在如何解讀同條文中提到的「有廣泛性代表」與「按民主程序提名」兩句話。

於是「真普聯」找來學者顧問團,研究出三個方案,趕在政府提出政改方案諮詢工作之前,向公眾宣傳,爭取市民大眾認同與支持他們提出的方案,究其方案,希望在現有民選區議員與立法會議員當成提名委員會(共五百名),又或是將全港分成二十區,以比例代表制每區普選二十名為提名委員,另外建議將現有一千二百名選委外加三百名民選區議員,合共一千五百名提名委員。

儘管如此, 「真普聯」還不放心,為保泛民心儀的候選人能入閘當上候選人,還提議降低提名人數至提名委員會的十分之一,或擺脫提名委員會直接由公民中的選民2%提名。

在「真普聯」心目中,這三個方案之任何一個能被接受,便可擺脫篩選,也就是他們能接受的「真普選」。

代議政制不可逆轉

其實,一般所理解的「篩選」就是在芸芸眾生中挑出一些人的做法,就是「篩選」了。

若以此去理解,所有「真普聯」的三個方案都擺脫不了「篩選」,即使是2%的公民提名,也不可能任由一個人獨立行事去找上七萬至八萬選民給他提名,他必須要有一個自己所屬的團體或政黨屬意於他,才能成事。

由此來看, 「真普聯」所爭持的問題,不是什麼不要「篩選」的問題,而是由誰去「篩選」的問題,泛民想完全擺脫中央屬意的人是他們一再鬥爭的目標。反之,泛民所要的最好是完全開放由港人自由而任意去提名選候選人,甚至連建制派政黨的提名,他們也不放心。心中唧咕的是民建聯或功能團體及中央在他們背後操盤,信不過,因此,無論如何他們只相信自己的提名才最放心,最民主。

要深入瞭解選舉「篩選」的議題,得從政治的發展去瞭解,古希臘的城邦提倡公民直接議政與決策取捨,成為「直接民主」的機制,這與後來的「間接民主」所產生出來的「代議」機制大異其趣。這個發展趨勢之所以無法避免,是因為社區人口不斷增加令人人加入議政決策已無可行性。到了近代國家人口龐大到好幾億人,所涉及的國內外事務又煩雜, 「代議」政制的發展已成為政治現代化與民主化不可逆轉的趨勢。

候選資格明文規定

而整個「代議」的根本就是要找到適合的代議士去代表選民,找尋代議士的運作怎可能沒篩選?因此目前本港被炒熱的「篩選」議題,不是有無的問題,而是應由誰去主導的問題。因為代議政治涉及方方面面多層次的「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的利益共生共榮的關係,因此代議士在候選人提名機制無可能擺脫「憲制」安排,舍此而求選民直接提名,是捨棄「制度化」轉而求「直接民主化」,是不信任制度而輕信群眾的做法,是開民主倒車。

不談「制度化」則已,否則便非要講「制度化」的政制與法制主導不可。本港的民主選舉改革早已在制訂《基本法》時已加以憲制化,而且其中改革要件還是經由中英外交談判達成《中英聯合聲明》立下的共識,北京承諾政改,倫敦答應和平交出政權與主權。為了表示對國際負責,《基本法》還交到聯合國去備案。由此可見《基本法》之莊重是有其制度化基礎的。

正是因為有制度化的根據,一切政改的程式與其改革要項都得由《基本法》主導下進行,而不由個別政黨或團體主導。政黨與團體當然可以要求將自己的訴求被整合進改革後的政制與法制內,但是可以整合,不可以主導,整合是融合眾多訴求而成為最後的政改方案,主導是有政黨或團體「霸王硬上弓」,用自己的訴求打倒一切,而不是有商有量,互相尊重,互相包容。

作為選舉一環的候選人篩選問題,也是不容個別政黨或團體打倒一切,主導一切,只能根據《基本法》主導行事。

有不少涉及候選人的資格問題,《基本法》已有明文規定,既有此規定,也就不得不根據《基本法》去作出篩選。例如第四十三條寫明行政長官要對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別行政區負責,既然是「負責」性的職務,而不是「權利」享有的職務,要對候選人先作篩選,已不在話下,否則其是否能勝任?不能不先作出檢視,最常見到的各國檢視範圍包括精神健康、工作紀錄、財務信譽等等,這些條件對一個人的一個責任重大的工作有成敗的影響。

說到篩選是否有意要將泛民的候選人篩走的問題,若就過去兩次特首選舉的實例來看。

一次是公民黨派出梁家傑參選,最近一次是民主黨派何俊仁出選,兩人能夠成功入閘成為候選人,這已充分說明刻意要篩走泛民的顧慮,與其說是政治現實,或是《基本法》的宿命所已然,不如說是泛民自己的不信任與多疑。

既然泛民候選人已兩次成功當上候選人,他們兩人的當選與否,也只是選舉遊戲輸贏問題而已。至於選舉競爭中有對手想盡辦法要把泛民候選人摒除出局,那是選舉皆然,不在《基本法》制度化計算之中。

作者為中文大學前政治系主任、華人學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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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赤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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