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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報財經新聞 | 2013-08-31
A15| 時事評論| By 鄭赤琰
選舉權須有適度限制


「全民」一詞,自古至今很多人愛套,總愛說自己所做的代表「全民」,以為這樣想這樣做便十足完美,沒人反對,一個也不漏,還不完美?也正是出於這「全民」的想法和做法,許多獨裁、極權、暴君,因而產生。

也正是由於受「全民」之害,哲學領域裏曾有過「Will of all」(全民意志) 和「General Will」(一般意志)之辯,也辯了好幾百年;到了近代,社會愈趨多元化,各種利益團體共存共榮的生態環境下, 「全民意志」之說已由「一般意志」所淘汰,尤其在政治參與的問題,更不可能搞「全民」化,只有「多數人意志」才可行。

求取「全民」選票是夢想近代政黨政治的運作功能,是以尋找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為己任,求取「全民」選票只是夢想,皆因沒有政黨可以找到「全民」同時得益的唯一方案。除了政黨制否定「全民」概念之外,就是選票的制度發展也不是以「全民」、一視同仁的概念打倒一切。

以英國的老牌民選制為例,國會選舉制長期以來(好幾百年)實行選擇性的選民制,在社會上有財產、有地位、有名望、有知識(如大學教授)、貴族(繼承的)等才有資格當選民;這種制度隨著國會的代表性而逐漸開放,也逐漸開放予不同階層的人。不過,她也同時規定有些選民可有二票、甚至三票,能有多少票的原則,也以對社會貢獻的多寡來決定,如有功勳的人、稅繳多的人,這種做法維持至二十世紀初;女性的選舉權還是到二十世紀中才開放。

國會內有反對黨,有特設委員會規定某些涉及某方利益的立法,須經某委員會全權處理(如「蘇格蘭委員會」),後立法不能推翻前立法,前後並存原則,不成文憲法有不少非源自立法的規範(如習慣法、皇權等),凡此種種都是防範「全民」選出來的國會免流於「絕對」。

英國還有最後一道板斧,民選出來的國會,其多數贏得選舉的政黨,有了組閣名單,還得呈交英皇簽名認同,這是不成文憲法的重大一項皇權。

有關英國防範「全民」權力過大的考量,不少英國政治思想家也有撰文論述,米勒(Mill)主張選票不平等分享的主張,出於「自然法則」(Natural Law),他指出自然界萬物都出現不平等現象,有能力的享有更多的權利;人類的次序也如此,強弱並存的社會次序下,更有智慧、更高教育的強者該有多張選票,選他們有更多影響力,最終也會為弱者造福。

米勒相信,社會的發展要有適合高智識、高教育者發揮能力的政治環境,環境適合他們與否,只有他們有更大的影響力才能定奪。這類能人在社會屬少數,一旦「全民」平等享有選票,他們的影響力便發揮不了,社會無法進步,最終「全民」也受累。

美國也「信不過選民」

類似米勒的觀點,英國還出了不少思想家、科學家,如艾頓(Acton)的極權腐敗論(Absolute power corrupted absolutely),它指的是任何形式的極權,把政府權力一分為三的「三權分立」正是英國擔心國會極權的設計;至於達爾文的「進化論」,也是觀察自然界得到「強勝弱敗」的結論。

除了英國,美國立國時的選舉設計,也是把選舉人票(Electorates)淩駕于選民票,最終決定總統選舉結果的,是誰擁有最多的選舉人票,而不是選民票。總統選舉如此,國會選舉的設計,也是把選民票戴上「緊箍圈」。國會分成參眾兩院,眾議院議員是普選,參議院議員是標準的功能選舉,五十個州每州不論人口多少,一律各有兩個參議員議席。

參議院的百人議會與眾議院的四百六十個議席平起平坐,任何立法提案可分別啟動,一院通過,便傳予另一院通過(也可否決)。州議席有這個特權(票票不等值的特權),正是由於州的權益怕遭選民剝奪。美國實行這種「信不過選民」的制度由來已久,至今仍不放棄選舉人票和功能票,認為政治菁英的影響力始終有必要維持下去。

至於政黨的角色也在分工分頭平衡不同選民的聲音,例如共和黨受資產階級追捧,正是共和黨是他們的政經代言人;民主黨則受勞工階級追捧,正是民主黨是勞工界的代言人。兩黨長期以來各有政治市場,可見追求「全民意志」一致的想法沒有必要,也不可行。香港有人不斷要求建立符合民主和人權的選舉制度,並且把一人一票置於完全平等的立論點去論述,甚至還因而提出「票票等值」的說法。當然,與此同時,有關功能選舉、選舉人票的制度也就判為違反聯合國人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下的「要普及和公平」的原則。

「普及公平」莫衷一是

至於怎樣才算「普及與公平」,全世界各國也莫衷一是,因為若以「票票等值」的選舉值從選舉結果去看,才符合「普及與公平」的話,根本不可能;因此只要在大原則下做到合乎選舉資格者,不會因宗教、種族、思想因素等而不能參與選舉,便算合乎「普及與公平」的大原則了。至於選民之上再有選舉人淩駕其上的「選民與選舉人二合一的選舉制」,早已行之於世,當今也普及於世,聯合國何曾置喙?

對於這種「普及與公平參與選舉」的學術討論,一直不斷有人討論,其中著名學者John Rawls 所著的《正義的理論》(A Theory of Justice),有一章節特別論及「參與原則的缺陷」(Limitations on the Principle of Participation),指出參與的實踐會受到三點限制:一、憲法會對參與的自由作出或多或少的界定;二、容許政治自由的不平等;三、或大或小的社會資源分給有代表性公民,以確保他們更自由。

他的著作於1972 年首版面世,之後還續有再版,成為選舉與正義議題的研究權威。他在這章節中作出對全球政治參與的觀察總結道: 「直到近期最多數作者拒絕平等普選。」(Yet untilrecent times most writers rejectedequal universal suffrage.)總之,普選絕對平等的議題,並非單純的問題,尤其對香港來說,更是如此。這裏的「香港居民」定義,就已分成四類,其中很多是持外國公民身份者,若以「公民」(Citizen)去看「香港居民」,便已分成「中國公民」與「外國公民」,在全世界各國選舉政府的權利中,根本就不會考慮非公民的選舉權。如果本港把選舉權絕對化,不容任何限制,什麼選舉權、被選權、提名權,一律平等待之,這不但不符合《基本法》條文規定,同時也不符合世界的實情。中文大學前政治系主任、華人學術網路成員

鄭赤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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